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次数:  发表时间:2018/04/08 14:09:00   『关闭窗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湘"战略,实现湖南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加强湖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规范重点实验室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统一归口管理重点实验室建设。根据全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重点实验室遵循"突出重点、加强创新、开放共用、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原始创新和成果转化的重要研究基地,以应用基础研究为重点,以"出成果、出人才、出效益"为目的。
第四条 建设重点实验室的主要目的是:
(一) 探索我省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增强我省科技原始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 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提供有效的科研合作平台。面向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行业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并为之提供技术储备;
(三) 通过开放、合作和交流,提高我省科技攻关能力,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发展;
(四) 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科技人才队伍。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任务是:
(一) 以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为重点,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为相关技术领域和行业提供技术储备。
(二) 培养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稳定和吸引省内外优秀科技人才。
(三) 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为国内外专家到重点实验室开展科学研究提供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
(四) 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高实验室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 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 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范 ;
(三) 负责组织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请受理、立项论证、审核和批准;
(四) 组织对省级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新建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评估。
第七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组织实施《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合同书》规定的各项目标;
(二) 负责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实验室主任、资产及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三) 负责提供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所必要的资金、物资、人才和政策保障;
(四) 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工作。
 
第二章 申报立项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注重我省在国内具有学科优势或地方特色的技术领域,注重对我省技术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作用的技术领域,注重有可能进入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技术领域。主要包括以下重要领域:
(一) 农业与林业
(二) 电子信息与先进制造
(三) 新材料
(四) 生物医药
(五) 资源与环境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主要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优先支持以下方式组建的重点实验室:
(一)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共建的重点实验室;
(二) 多学科交叉或新兴学科的重点实验室;
(三) 符合我省统一规划,又能得到国家部委支持,实行部省共建的重点实验室;
(四)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实验室;
(五) 通过国际合作引进人才、智力、资本等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采用依托单位申请、主管单位审核、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省科技厅审批方式组建。对竞争性强,具备招标条件的技术领域,省科技厅将采取招标办法立项。
第十一条 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湖南省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单位;
(二) 研究领域符合《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
(三) 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结构合理的研究队伍;
(四) 具备满足科研目标的国内先进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设备条件;
(五) 具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运行机制、人才激励机制和成果转化机制。
第十二条 申报组建重点实验室的单位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条件:
(一) 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从事本研究领域10年以上,(含就读硕士、博士期间从事的研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主任、副主任应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和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 实验室学术带头人不少于3人,优先支持具有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
(三) 实验室的场地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价值(原值)在500万元以上;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特殊行业的实验室可以适当低于以上标准。
(四) 申报单位5年来承担国家级或省级重点科技计划3项以上(其中:国家级项目不少于1项),获得国家与省资助的研究开发经费200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组建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 申请单位填写《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申报书》和《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情况调查表》;编制《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交有关附件。
(二) 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经过主管单位批准后,报所属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局或省直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三) 推荐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报告和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必须有联合组建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及各组建单位在重点实验室组建与运行中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组建独立法人资格的重点实验室,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产权关系,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报受理时间为每年元月1日至4月30日。
 
第三章 立项论证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立项可行性论证。具体工作由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立项论证的专家组成员由7-9人组成,包括行业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以技术专家为主。专家组成员由科技厅聘请或委托中介机构聘请。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可行性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申报材料审查:主要对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
   --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所重点支持的研究领域;
   --基本条件:是否达到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条件、必要条件和有关要求;
     --发展方向:重点实验室研究发展方向、建设目标和任务是否明确可行;研究成果是否具有明确的应用领域和范围;
   --管理机制: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体系是否完善、运行机制是否有利于实验室的发展。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依据专家论证意见和我省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并综合考虑重点实验室整体布局情况,确定是否立项并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批准组建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省科技厅立项批复,编制《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组建计划合同书》,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批准立项的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限一般为2-3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运作。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在组建过程中,由依托单位负责任命实验室主任,组织成立学术委员会,制定实验室管理章程,并报省科技厅备案。定期对重点实验室运行情况和领导班子业绩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者,予以解聘或调整。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可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实验室人、财、物管理,并负责组织完成《合同书》所规定的任务。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在岗行业学术专家为主,并吸收部分省外知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术委员会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室研究发展方向;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审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和其它课题;监督检查课题进展情况;组织学术交流、成果内部评审等。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赋予重点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在开展试验研究中,应鼓励横向联合开展课题研究。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应该按照以下基本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 必须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流动机制,吸引省内外优秀的科技人员带项目、带经费来重点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
(三) 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攻关时应加强与省内相关单位进行有效联合,发挥各方优势,增强整体竞争力。
(四) 在内部人才管理方面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制度。
(五) 固定人员每年在实验室工作的时间不少于8个月。
(六) 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实行单独核算。每年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预决算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 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专利保护,实验室独立研究或与外单位科技人员合作取得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其归属。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进行运行情况总结,于每年12月份上报《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年度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科技厅。新组建的实验室未按要求上报材料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继续组建;正常运行的实验室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来源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主管单位配套及政府资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解决。
第三十一条 省科技厅从科技经费中列专项,用于重点实验室建设的补助经费。省科技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重点实验室建设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和科研项目的补助。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在重大项目安排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科研计划项目。重点实验室通过省科技厅申报承担的国家重大项目,省科技厅将酌情匹配经费。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应优先考虑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
第三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出入境,可按省科技厅科技外事人员出访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六章 验收与评估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期满以后,应对照《合同书》规定目标,进行自我评估,然后向省科技厅申请验收。
第三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的基本程序是:
(一) 重点实验室准备的验收材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表、自评估报告、实验室基本情况调查表和有关附件;
(二)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三) 重点实验室向省科技厅提交上述材料后,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验收评估;
(四)专家评估小组编写评估意见或评估机构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编制评估报告;
(五) 向科技厅提交评估意见(或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省科技厅审查专家评估意见(或评估报告)后,下达验收结论通知。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称号,并悬挂统一标志牌。验收不合格者,延期6个月再次进行验收评估,不合格者即取消组建省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可根据《合同书》目标完成情况,申请提前验收或延期验收。申请提前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组建时间不得少于一年;申请延期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必须在规定的组建期满前,向科技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四十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主要是依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和目标实现度。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验收合格,且正式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重点实验室,每3年组织一次定期评估。定期评估由省科技厅委托科技评估中介机构承担。
第四十二条 定期评估的技术原则是比较优势和个体优势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原则。主要内容是:
--研究方向
--研究成果及学术水平
--人才队伍及人才培养
--对外开放及学术交流
--研究开发的物质条件
--成果转化效益
第四十三条 定期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评为优秀的给予奖励,合格的给予鼓励,不合格类的整改期一般为6个月,整改期满后复评,复评仍不合格者即取消湖南省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四十四条 承担重点实验室评估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获得科技评估资格并从事过我省或国家科技评估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重点实验室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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