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阅读次数:  发表时间:2018/04/08 14:10:00   『关闭窗口』

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湘农大(1998)2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第20号令),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实验中心、训练室、操作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使之与教学、科研以及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三条: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改善实验条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开展社会有偿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必须根据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需要,从长远发展目标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实验室任务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和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充实、完善和更新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实验辅助教学系统软件等教学资源建设,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不断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努力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与创新性实验比例,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  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要努力挖掘实验潜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改善实验环境,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套建设和管理、维修、改造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按规定定期校验,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性。开展实验仪器、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建立和健全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立岗位责任制,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与管理。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一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承担教学、科研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消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我校的实验室按类别分为基础实验室、专业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基础实验室是指以承担公共课、基础课、学科专业基础实验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是指以承担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实验教学任务为主的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是指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确认的以科学研究为主的专职科研实验室。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考虑实验室用房、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管理、运行费用等综合配套因素,制订实验室远期建设规划和近期工作计划。新建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设置基本条件,由学院提出论证报告,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实验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措。学校每年从教育事业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要根据学校基金条例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四章    实验室设置
      第十六条:实验室的设置应根据学校的学科、专业建设的总体规划,按照学校教学、科研和服务的任务以及实际需要确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避免小而全、分散重复设置。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教学任务。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实验室教学工作任务饱满。基础实验室每学年承担的教学任务,应不低于64800人时(4天*9教师*36周*50学生);专业及其他实验室每学年承担的教学任务应不低于基础实验室的60%,即38880人时,或承担5门以上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任务不足的实验室应有一定的科研、开发、社会服务工作量;
    2.实验室面积。实验室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和环境条件。实验室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每个学生上实验室课实际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实验桌椅、卫生、安全等措施应达到相关实验的要求;
    3.仪器设备。有足够数量的仪器设备和配套设施,每个实验项目的常规仪器配套数不低于5套,基础课达到1人1组;技术基础课2人1组,其他情况则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仪器设备总价值在50万元以上;
    4.人员配备。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室主任必须由相关专业的副教授(或同等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同时应有3名以上专职实验技术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建立应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凡申请新建的实验室,须由学院向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论证报告,并按本条例第十七条详细说明具备的各项条件。职能部门对申请建立的实验室进行审核,并会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审定,报学校批准建立。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调整指对实验室进行不涉及实验室新建和原有实验室撤消的调整,如:实验室的更名、实验室的部分合并、实验室方向及任务的变化等。实验室的调整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调整理由和方案,书面报送职能部门,经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实验室的撤消,需要由学院详细说明实验室撤消的理由和方案以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安排、实验室用房的处理办法、实验室仪器设备及相关经费的处理意见等,书面报送职能部门,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学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功能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但在经费分配及其他各项管理工作中均不单列户头,不独立对外开展业务。
 
第五章  实验室体制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实行学校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学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学校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长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工作,教务处是主管全校教学实验室的职能部门;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长负责全校科研实验室工作,科技处是主管全校科研实验室的职能部门;学院由分管教学的院长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内部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并结合实际拟定、修订实验室工作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2.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实验室专项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与评估。
    3.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审查年度仪器设备采购计划;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经费的预算,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4.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调度工作;协调和解决实验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5.协助人事、学院等部门一起做好专职实验人员定编、考核、奖惩、晋级、职务评聘及岗位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学院实验室职责:
    1.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2.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及评估指标,对实验室基本条件、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实验室管理水平、效益和特色等方面开展自评、自改、自建工作。
    3.实验室要有仪器设备、剧毒药品和低值易耗材料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其领用、丢失、损坏、维修、维护等要有记录。
    4.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实验室安全等有关的法规和制度,经常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格电的安全管理,杜绝溢水事故发生。要定期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与财产安全。
    5.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部门制订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超剂量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6.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我省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7.实验室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管理。对实验室的教学任务、实验项目、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七章    实验室人员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关专业的副教授(或同等职称)以上人员担任。校级及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由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同等职称)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由学院推荐,报人事处和教务处审核,学校发文聘任。校级及校级以上重点实验室主任实行公开选聘。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基本工作任务;
    3.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本室工作人员和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条:实验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开出实验的学生人时数、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等,综合折算后确定。
      第三十一条:凡接触有毒物质的实验工作人员津贴按《湖南农业大学关于教学、科研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实行保健津贴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湖南农业大学实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要定期开展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实验室开放
      第三十五条: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的改革,加强学生实验技能训练,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我校实验室的现状和特点,要规范有序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第三十六条: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各学院应加强实验室内部管理,完善实验室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以优质高效服务吸引校内外科研人员及科技爱好者进入实验室从事科研活动,实现实 验室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高效运行。
      第三十七条:开放时间。各学院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学期的教学任务及外部对本院实验室的需求量,确定合适的开放时间。既可以由实验室制定统一的对外开放时间,也可以通过预约来确定开放时间等不同方式实行对外开放。
      第三十八条:开放内容。实验室开放内容要贯彻“因材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学生和要求,确定开放内容。内容应包括:设计性、综合性和研究性实验;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课外科技活动实验。提倡学生自拟实验课题,鼓励学生参与解决生产实际问题。
      第三十九条:各学院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室开放方案,经教务处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公布在校园网上。信息内容包括:实验室名称、实验室门牌号、开放时间表、实验室值班教师姓名、预约电话、主要的仪器设备名称、可做的主要实验项目名称、实验的类型(验证、设计、创新、综合)等。 
      第四十条:实验室根据实验人数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仪器和材料的准备工作,确保实验安全和实验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并配备适当数量的指导教师进行技术、安全、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现场指导,帮助实验人员顺利完成实验项目。
      第四十一条:要做好实验室开放情况记录。内容包括:实验时间、实验内容、指导教师签名、实验者签名等。如果是一个完整的实验或项目则应提交实验报告、实验总结或论文等实验结果。实验室须做好成果收集和论文推荐发表工作。
      第四十二条:开放对象、范围、时间要求
    1.开放对象:实验室面向校内外实行全面开放。教师、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企事业单位、中小学生和科技爱好者,凡在实验室开放时间或经过预约并得到许可的均可进入实验室进行科研、实验。
    2.开放范围:课程论文、毕业论文,科技创新、科研计划项目以及各种检测、分析、研究和加工等。
    3.开放时间:尽量安排在正常上班时间,如果安排不下的可协商考虑安排在其他时间。
      第四十三条:收费范围及标准: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科研等其他实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专项检测项目,根据学校的相关标准可收取相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收费管理。实验室的所有收费由实验室统一开出收据后交计财处。收入按学校创收基金条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指导教师工作量的计算办法:在正常上班时间内进行的不计算工作量,确因正常工作时间安排不下而安排在其他时间的,则根据实验室运行登记实际情况从收入中以加班费的形式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六条: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之前要根据自己的需求或兴趣选择好实验项目,设计好实验方案,为实验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进入实验室后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听从实验指导教师的安排;
      第四十七条:奖惩措施:学生获国家、省级、校级成果奖或公开发表论文,按《湖南农业大学课外创新学分标准》记学分并按相关文件进行奖励;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等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并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实验室工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私接他人委托的科研任务与分析测试任务,对违反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实验室(中心)报学校予以解聘。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实验室可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条例如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相抵触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为准。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颁发

                                                           二○○六年七月修订

点击下载文件:
 访问统计: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2009-2018 食品科学与生物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页面版权所有 ·Designed by echao
地址:中国·湖南·长沙芙蓉区湖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