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阅读次数:  发表时间:2018/04/08 14:09:00   『关闭窗口』
 

关于印发《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品

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馆,后勤服务集团:

为了加强对危险品(剧毒、放射、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保护环境,结合我校危险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学校在原《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制定了《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七年十一月十日

 

 

 

 

主题词:危险品  安全管理  通知

湖南农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71110日印

  对:袁光敏

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危险品(剧毒、放射、易燃、易爆等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保护环境,结合我校危险品管理的实际情况,学校在原《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管理

第一条  管理

学校所有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

第二条  申购

1.凡是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申购和使用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必须符合“五双”规定(即双人管理、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把锁、双人使用)。不符合“五双”规定的一律不准申购。

2.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购单位申购剧毒品和放射性物质,须严格执行三级审批制,即由使用单位(实验室)提前15个工作日填写申购单,经学院指定的专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资产管理处审核,并征得保卫处同意后,由资产管理处按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自行采购。如私自购置,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三条  运输与验收

1.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运输必须由专业公司按行业标准运输到学校。严禁个人随身携带剧毒品、放射性物质乘坐公共交通车等。

2.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验收必须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参与。必须核对实物与购买计划单的一致性,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封口是否严密、标签是否清晰、有无渗漏、有无启封痕迹,重量和规格是否与标识一致等。以上检查内容若有任何一项不合格,相关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第四条 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储存

1.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库存管理要把好三关:入库验收关、在库安全关和出库复核关。资产管理处和使用单位要建立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帐册,从购进、入库,到领用、处理,都必须及时、准确作好记录,做到帐物、帐帐相符,并建立计算机信息管理档案。

2.资产管理处要建立和完善仓库管理制度、保管员责任制,实行科学化管理,库房要清洁,地上无残留物;要配备相关安防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3.各实验室要配备专用双锁柜,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严格保管好暂存的剧毒品、放射性物质,做到人离门锁,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条 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发放和使用

1.有关单位领用剧毒品和放射性物质时,须凭申购审批单,并签订《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书》。双人发料,双人领用,随用随领,一次投料;要坚持专人负责、专人领用、专人保管。各学院、实验室应将专人名单送资产管理处与保卫处备案,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处与保卫处。各实验室不得委派学生领取。

2.各实验室要严格剧毒品和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登记制度,由专人保管并监督使用,保管员应填写使用记录本,双方签字认可。

3.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出、入均须有精确计量和详细记载,去向明确。资料存档保存5年以上。

4.凡使用后有剩余的剧毒品和放射性物质,须及时清退回库统一保管,不得私自保存,更不准转送其它部门和个人。

5.接触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仪器设备和器皿,必须标有明确醒目的标记;使用后要及时清洁,特别是维修保养或移至其它场地前必须进行彻底净化处理。

6.发现剧毒化学品和剧毒品丢失、被盗时,相关责任人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和公安保卫部门,并协助公安保卫部门进行查处。

第二章  化学危险品管理

第六条 化学危险物品系指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等七大类。其相关管理要求参照剧毒品、放射性物质的管理要求。

1.化学危险物品储存必须有专用仓库,设专人管理。

2.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要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防湿、除静电等安全措施。

3.化学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存放。

4.遇火、遇湿后易燃、易爆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处存放。

5.受阳光照射后易燃、易爆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在阴凉通风的地方存放。

6.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混在同一仓库保存;氢气和氧气钢瓶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分库存放,氧气钢瓶严禁与油脂接触;氯气、氨气及氢气在提货过程中严禁配装,以免混合后发生爆炸。

7.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进行定期检查。

8.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应根据消防条件,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要配备相应的急救和防护设施。

第三章 废弃危险品处置

第七条 实验教学要尽可能使用非危险品。非使用危险品不可的,使用后残留的废气、废水和废物要根据种类分别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无毒无害处理,避免污染环境。

1.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置或丢弃废弃危险品以及用毕后的危险品内包装材料或剩余品,防止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

2.使用单位处理废弃危险品及用毕后的危险品内包装材料或剩余品前,应向资产管理处和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规范程序进行销毁。销毁过程须详细记录,资料存档10年以上。

第四章   

第八条 因违反有关规定而造成事故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湖南农业大学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上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刑事责任。对在使用、保管、处置危险品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从二○○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原《湖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2003612日颁发)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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