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
阅读次数:  发表时间:2018/04/08 14:09:00   『关闭窗口』
 

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实施细则

湘农大〔2007139

 

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在原《湖南农业大学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爱护仪器设备,各部门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切实、有效地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条 凡使用各类仪器设备均应遵守仪器设备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丢失。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除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同时要予以经济赔偿。

 第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器损坏、丢失事故后,须立即报告,由当事人填写《湖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遗失、损坏事故报告单》,单位负责人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若不及时报告,一经查实,则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赔偿责任认定与处理原则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遵守有关规定,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2.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检修或改装仪器设备致损的;

3.对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尚未掌握,轻率动用仪器设备致损的;

4.工作失职、指导错误、纠正不及时或保管、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

5.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或未经学校批准将仪器设备外借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6. 损坏或丢失属个人领用、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设备的;

第四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属难以避免引起的损坏(如仪器设备的检修、试运行等);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验,采取预防措施后,未能避免的损失。

4.自然灾害或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五条  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1.严格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2.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当事人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第六条 下列情形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2.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3.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

第七条 发生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后,当事人应先保护现场,由主管院长(中心主任)主持,向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意见必要时报主管校领导。

第八条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借出校外的,除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外,学校每年按仪器设备原值的20%收取资产占用费。凡经学校同意的,学校按仪器设备原值的10%收取责任单位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的收取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监督落实。

第九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责任人或责任单位当事人必须于当日内报告主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进行处理。

第十条 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相关责任人原则上按直接损失部分赔偿。因局部损坏或部分部件丢失,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时,则按整体损失赔偿。

第三章  赔偿处理办法及赔偿规定

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权限:

1.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由实验室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2.损坏、丢失价值在1000元以上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由学院分管理领导(中心主任)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

3.损坏、丢失价值超出10000元的的仪器设备的,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4.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由主管校长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赔偿金额规定:

1.损失单价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按原值的20%赔偿;

2. 损失单价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除1000元以下按20%赔偿外,超过1000元部分按原值10%赔偿;

3. 损失单价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除按两项赔偿外,超过10000元部分按原值5%赔偿;

4. 损失两用物品(如照相机、录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记本电脑等可作为私人使用)的,按原值赔偿或者重置价值赔偿;

5. 损失损坏的仪器设备,可以修复的,按损坏部分计算赔偿费。修理后,性能和精度下降者,应酌情增加赔偿费。

6.事故责任者为二人以上时,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第十三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学校计财处统一收缴赔偿费;资产管理处负责督促检查偿还情况,每学期清理一次。对不按期足额赔偿且经督促教育后,仍无故拖延不缴的,教职员工由计财处从岗位津贴或课酬中扣付;学生须在毕业前偿还,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点击下载文件:
 访问统计: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Copyright©2009-2018 食品科学与生物技术湖南省重点实验室·页面版权所有 ·Designed by echao
地址:中国·湖南·长沙芙蓉区湖南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