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工作规定
阅读次数:  发表时间:2018/04/08 14:08:00   『关闭窗口』

湖南农业大学短期合同工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短期合同工的聘用和管理,做到依法用工、合理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湖南省短期合同工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改革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短期合同工管理权限与分类

第二条 人事处为全校(不含校办企业和下属的二级法人单位)短期合同工统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短期合同工用工的宏观管理。各院、部、处、馆(以下统称二级用工单位,简称“各用工单位”)等单位负责对短期合同工劳动用工的具体招聘、解聘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纪委监察处负责对聘用工作进行监督;工会负责对聘用工作进行指导,并负责组织劳务双方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根据短期合同工劳动报酬的发放渠道不同,分为计划内用工和计划外用工;聘为计划内用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社会保险费用),由学校负担;聘为计划外用工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社会保险费用),由各用工单位负担。因工作需要,各课题组聘用的计划外短期合同工,由课题所在单位管理,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社会保险费用)由课题组负责。

第四条 根据学校用工类型,分为全日制用工(分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非全日制用工、劳务用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用工、业务承包等形式。

第三章  短期合同工聘用

第五条  招聘基本条件:

(一)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身心健康,能胜任岗位要求;

(三)年龄:年满18周岁;聘用无业人员(含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的下岗工人)男性一般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50周岁;特殊技能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对某些特殊岗位和需要专门工作经验的岗位,经学校批准可聘用退休人员、离岗退养或内退人员,根据其身份(干部、专技人员、工人等)及性别,在相应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放宽5周岁,但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四)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学历;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资质和设岗单位提出的其它基本条件。

第六条 岗位增设、取消的审批程序

各用工单位凡需聘用短期合同工,不论支付劳动报酬的经费来源如何、用工方式和用工时间长短,都必须向人事处提出书面设岗申请,经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学校公共场所设岗由相关部门或人事处提出,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各用工单位申请设置计划内短期合同工岗位,必须在编制范围内(即缺编情况下)进行。申报岗位时,应考虑到本单位下一年度或几年内的编制情况和相关进人计划。因编制空缺而聘用的短期合同工在聘期内除特殊情况且本人同意以外,各用工单位原则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也不得在此岗位补充新进人员。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计划外用工。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计划外用工者,应先报经人事处审批(审批内容为:用工计划,用工形式,合同内容,经费来源等)。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使用短期合同工的单位,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因情况变化,需停止用工的岗位,由用工单位或人事处提出,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聘用程序

用工单位上报设岗方案→人事处办理岗位报批手续→公布岗位→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南农业大学短期合同工用工计划审批表》→用工单位考核面试合格→报人事处劳资科→报人事处领导审批→报学校领导审批→体格检查→签订用工合同→上岗工作。

各用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聘用程序聘用短期合同工,未办理报批手续不得先行用工,否则由此发生的劳动报酬和法律责任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短期合同工上岗前必须到校医院进行全面体检,体检费用由个人支付。体检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

第四章  劳动合同(协议)的订立

第八条  所有短期合同工上岗前都必须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任务的劳动合同和业务承包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原则上要求签订书面协议。聘用退休、退养和内退人员的,双方要按民事法律关系签订劳务协议。所有劳动合同(协议)应在劳动者受聘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协议)由人事处、用工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条款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非全日制用工协议和聘用退休、退养、内退人员劳务协议,由人事处、用工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订立。

第十条  首次劳动合同(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协议)的,应由劳动者提出书面申请,用工单位提前15天具报告至人事处,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各用工单位不得在未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续聘。否则,由此发生的劳动报酬和法律责任由各单位自行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变更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载明变更内容、日期,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报人事处备案。劳动合同未变更的部分,合同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第五章 劳动合同(协议)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工单位,或在合同期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各用工单位应在收到劳动者书面通知三日内具报告至人事处办理解除合同手续。若擅自离职并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应及时追偿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学校或各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工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或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或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规范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七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用工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学校或用工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工单位纠正。用工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工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工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或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聘的;

(二)经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工单位依照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支付渠道与支付劳动报酬渠道相同。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及其他约定的,应按照约定向学校或各用工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与劳动者签订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章   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短期合同工的工资根据岗位的性质、用工形式、技术水平、劳动强度等不同,原则上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发放。特殊情况可由人事处、用工单位与受聘人员本人协商确定劳动报酬标准。工资标准不得低于长沙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短期合同工不享受在职职工的奖金、福利等待遇。各用工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受聘人员加班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在合同(协议)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加班的,其加班工资由各用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解决。

第二十四条  计划内聘用人员工资每月(或半月)由人事处劳资科造册,劳动者签字确认后,由计财处统一发放。计划外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原则上应与计划内聘用人员劳动报酬一致,实行同工同酬,特殊情况下各用工单位可作适当调整,但每月(或半月)必须将发放的工资单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第七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短期合同工由各用工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双方劳动(劳务)关系自劳动合同(协议)订立并正式用工之日算起。各用工单位应及时建立劳动者花名册,并报人事处备案。用工单位负责本单位劳动者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人事处负责为劳动者建立用工档案。短期合同工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学校须保存劳动者的档案完整。

第二十六条  各用工单位应在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短期合同工管理规章制度和考核办法。劳动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学校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和协议内容,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任务。各用工单位每年年底对短期合同工进行考核,根据其工作表现、劳动态度、思想品德、技术水平等进行全面综合素质测评、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档:不合格、合格、良好、优秀。若劳动者违反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要做出书面深刻检查,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各用工单位变更、解除、终止、续聘劳动合同,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报人事处批准或备案,因不及时报批而对学校造成损失者,学校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短期合同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校规校纪、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除解除劳动合同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予以惩处、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所有短期合同工在合同期满后都应上交一份总结材料至人事处劳资科,存入个人档案。  

第八章 社会保险

第三十条  学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后,按国家规定为短期合同工缴纳社会保险。人事处社会保障科负责全校短期合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归口管理,指导各用工单位参加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或用工单位与短期合同工签订用工合同之后,符合参保条件的应填写《湖南农业大学短期合同工社会保险参保申报表》,缴纳相关费用后,由人事处统一向社保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中途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不续聘的,应及时填写《停保申报表》,做好停保申报工作。凡未按规定给短期合同工办理社会保险而产生的责任,由各用工单位承担。申请办理投(停)保时间:每月15日前。投保时间:当月申请,当月投保;停保时间:当月申请,下月停保。

第九章     

第三十二条  对于计划内短期合同工,学校按其工资标准的10%从校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由人事处代管。对于计划外短期合同工(不含后勤服务集团聘用的短期合同工),由各用工单位按500/人·年提取管理费(课题组用工按相同标准在课题经费中提取),由计财处从各用工单位自筹或其他经费中扣除,人事处代管,用于短期合同工管理的各项开支。
   
第三十三条 
由学校有关部门发包给个人承包的经营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签订书面协议,相关部门应督促和监督承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用工过程中发生纠纷及人身、财产损害事件的,应按承包协议的约定,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自行处理并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下属的二级法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管理办法,同时及时与本单位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短期合同工的教育与管理,指定具体人员负责短期合同工的管理工作,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短期务工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短期合同工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为保证暂行规定的实施,学校成立稽查组,由人事处、计财处、纪委监察处、保卫处、审计处、后勤处派员组成,由人事处牵头,对全校各单位的用工情况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用工的,一经发现,立即清退。
     第三十七条  用工单位与短期合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双方都应及时向人事处如实反映情况,由人事处、工会、法制办负责组织调解,妥善处理纠纷,化解矛盾。

第三十八条  由于用工单位不遵守本管理办法,所造成的经济、法律责任由用工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后勤服务集团因用工数量大,用工形式多样,其短期合同工管理由学校授权,委托集团自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制定、执行,用工情况定期向学校人事处报告或备案。用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集团自行解决。用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劳动纠纷问题,以集团为主,人事处、工会、法制办等单位协助解决。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以前有与本文件相悖的,以本文件为准。未及事项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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